
文号:石裕卫医罚决字12023]第HI-0U77可
被处罚人: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2023年6月13日接到关于市五院信访案件的核实情况,内容为患者左xx在该单位重症医学科住院期间责任护士为其输注了过期的5%葡葡糖液体。2023年6月1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审查该单位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立案。经调查,该单位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石家庄市第五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石家庄市第五医 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告知函》(石市 监药执[2023] 3868号),该局于2023年6月8日对石家庄市第五医院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于8月14日将石家庄市第五医院涉嫌使用过期药品违法行为调查材料移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石 市监药执[2023] 3872号),该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对石家庄市第五医院罚款135000元整(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违法行为的,贵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不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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